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蔡○○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
陳郁翎律師
被 告 鄭勝元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 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法院組織法第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涉及兩造交往期 間所拍攝之性愛影片,若予公開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從而 ,本判決爰將原告蔡○○之姓名以代號標記,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伊已清償向被告借款之債務,被告卻於附表所示 時間,將伊於借款時簽發之本票照片刊載於附表所示網頁; 又未經伊同意,於兩造交往之民國103 年至106 年期間,拍 攝兩造間之性愛影片(下稱性愛影片),嗣於兩造分手後, 竟因復合未果,陸續恫稱要將性愛影片傳送予不特定人觀賞 ,並於附表編號4 、8 所示之時間、網站,以「孫瑋晨」臉 書帳號刊登性愛影片及截圖,復將之傳送予網友黃建豪及原 告友人翁聖富,侵害伊之隱私權、人格權,致伊受有精神上 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8條第1 項、第19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臉書 網站上如起訴狀附表所刊載之文字、圖片及影片刪除。㈢、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許信源」、「孫瑋晨」、「曾金虎」臉書帳號 網頁所刊載之本票及本票裁定照片、性愛影片雖為被告拍攝
,但前述臉書帳號非被告申設,亦非由被告刊載。被告雖將 本票及本票裁定照片傳送予許信源、孫瑋晨、曾金虎供其等 張貼原告欠款資訊,但未提供原告身分證照片及原告個人照 片,且原告借款未還,涉及可能或正準備借款給原告之不特 定人之利益,具一定程度之公益,難認有侵害原告隱私之情 。又性愛影片雖為被告於兩造交往期間拍攝,然被告並未以 將性愛影片傳送予不特定人觀看等語恫嚇原告,附表所示刊 登性愛影片及截圖之行為均與被告無涉。另被告不認識網友 黃建豪,亦不知其所收影片係由何人所傳等語置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附表所示「本票照片」、「本票裁定照片」及「性愛影片」 均為被告所拍攝。
㈡、被告曾擔任原告之經紀人。
㈢、附表所示原告性愛影片截圖乃由前述性愛影片之檔案畫面擷 取而出。
㈣、附表所示「本票照片」、「本票裁定照片」為被告交予使用 臉書帳號「許信源」、「孫瑋晨」、「曾金虎」之人,並委 由其將前述照片及原告欠錢之訊息張貼於前述臉書帳號網頁 。
㈤、被告曾將性愛影片傳送予使用臉書帳號「孫瑋晨」之人。五、爭點:
㈠、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㈡、原告有關慰撫金之請求有無理由?
㈢、原告有關刪除臉書網站上文字、圖片之請求有無理由?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將「本票照片」、「本票裁定照片」傳予他人,並委託 張貼原告欠債之訊息,以及被告將性愛影片傳送予使用臉書 帳號「孫瑋晨」之人,是否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1.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保 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 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 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 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司法院釋 字第603號解釋參照)。美國法上之隱私權,同以保障不受 他人干擾之個人生活私密領域為基礎,是美國侵權行為法上 有關侵害隱私權態樣之發展,應可供我國借鏡。而美國侵權
行為法彙編將侵害隱私權之類型區分為:侵入他人獨處領域 (Intrusion upon Seclusion)、公開個人私密領域事務( Publicity Given to Private Life)、公開使人遭受公眾 誤解之資訊(Publicity Placing Person in False Light )、擅用他人姓名或特徵(Appropriation of Name or Likeness)。又所謂「個人私密領域事務」包含個人私密之 性生活(Sexual Relations)、難堪之隱疾(Unpleasant or Disgraceful or Humiliating Illnesses)、極私密信 件(Most Intimate Personal Letters)、極欲忘卻之過往 紀錄(Some of His Past History That He Would Rather Forget)在內。債權人於街道上張貼債務人欠債不還之公告 ,而將此資訊公開揭露於路人之行為,亦屬侵害他人隱私之 舉【Restatement (Second)of Torts§652D (1977), October 0000 Update】。
2.經查:
⑴被告將本票及本票裁定傳予他人並委由他人張貼原告欠債訊 息之行為
①附表所示「本票照片」、「本票裁定照片」為被告交予使用 臉書帳號「許信源」、「孫瑋晨」、「曾金虎」之人,並委 由其將前述照片及原告欠錢之訊息張貼於前述臉書帳號網頁 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②被告基於本票債權人之地位聲請法院核發本票裁定,並持之 聲請法院對原告之財產強制執行,均為被告基於債權人之地 位合法行使其權利之舉。然積欠他人債務之資訊,通常為一 般人所不欲為他人知悉之難堪事務,被告將原告欠債未還之 資訊及相關文件,委由他人張貼於前述臉書網頁,且本票上 復載有原告之個人身分資訊,而足以使接受資訊之公眾辨別 欠債者之真實身分,自屬故意將此類難堪之個人財務隱私資 訊揭露於公眾之行為,依照前述說明,應屬對原告資訊隱私 權之侵害。
③被告雖辯稱:原告向其借款未還,涉及可能或正準備借款給 原告之不特定人之利益,具一定程度之公益云云。惟被告並 未舉證證明其所揭露上述資訊之對象,有何人為可能或正準 備借款給原告者,自難認其所述之公益目的為真。是被告前 述辯解,自難採信。
⑵被告將性愛影片傳送他人之行為
①被告曾將性愛影片傳送予使用臉書帳號「孫瑋晨」之人,為 兩造所不爭執。觀諸臉書帳號「孫瑋晨」之貼文所示(審訴 卷第37頁),使用臉書帳號「孫瑋晨」之人係將性愛影片之 截圖與前述本票照片共同刊登,並於該貼文之留言區,針對
「想看原圖」之留言,回覆「私我喔」(審訴卷第39頁); 針對「卡一個無碼謝謝老闆」之留言,回覆「有想看什麼的 私我」(審訴卷第49頁),參以使用臉書帳號「孫瑋晨」之 人於訊息對話中曾傳送性愛影片檔案予他人(審訴卷第93頁 ),並於對話中提及「我沒PO是因為我還在等那女的出來跟 我談」、「他家人還不知道他的事情」等語(審訴卷第92頁 ),足認使用臉書帳號「孫瑋晨」之人係為逼迫原告出面處 理債務,始為前述貼文。衡以使用臉書帳號「孫瑋晨」之人 係受被告委託張貼原告欠錢不還之訊息,欲逼迫原告出面處 理債務,而性愛影片又係被告傳送與使用臉書帳號「孫瑋晨 」之人。足認使用臉書帳號「孫瑋晨」之人係受被告委託, 為逼迫原告出面,始自被告傳送之性愛影片中,將包含原告 之影像截圖與前述欠債資訊一併張貼於臉書網頁,並以訊息 功能將性愛影片檔案傳送予留言索取性愛影片檔案者。 ②前述包含性愛影片截圖之貼文,經使用臉書帳號「曾金虎」 之人於臉書帳號「曾金虎」之網頁貼文分享(審訴卷第69頁 ),使用臉書帳號「曾金虎」之人復於留言區張貼性愛影片 截圖,隨後經使用臉書帳號「黃建豪」之人留言回覆「影片 超騷」(審訴卷第66頁),足認使用臉書帳號「曾金虎」之 人,亦於取得性愛影片檔案後,以訊息功能將性愛影片檔案 傳送予留言索取者。
③參以使用臉書帳號「孫瑋晨」、「曾金虎」之人,均為受被 告委託張貼原告欠錢訊息者,為兩造所不爭執。又由其係於 張貼原告欠錢訊息之貼文中刊登性愛影片截圖,並以訊息方 式傳送性愛影片檔案予於貼文留言區索取性愛影片檔案者, 已如前述。衡諸常情,使用臉書帳號「孫瑋晨」、「曾金虎 」之人既係受被告委託,張貼原告欠錢訊息以逼迫原告出面 處理,則被告若非欲以性愛影片作為施壓方法,自無將之傳 送予使用臉書帳號「孫瑋晨」者之理。由此益徵,使用臉書 帳號「孫瑋晨」、「曾金虎」之人確係受被告委託而將前述 性愛影片截圖與原告欠債之資訊一併刊登,並以訊息對話功 能傳送性愛影片檔案予貼文留言區索取性愛影片檔案者。 ④性行為活動乃屬個人極為私密之資訊,被告為逼迫原告出面 處理債務,將性愛影片傳送予使用臉書帳號「孫瑋晨」之人 ,且傳送該檔案時,已知悉使用臉書帳號「孫瑋晨」之人將 用以逼迫原告出面處理債務,是被告將性愛影片傳送予使用 臉書帳號「孫瑋晨」之人,致其截圖張貼並以訊息功能將性 愛影片檔案傳送他人,自屬侵害原告隱私權之行為。 ⑶未經原告同意拍攝部分
原告雖主張:性愛影片未經原告同意拍攝云云。然觀諸影片
內原告為被告口交之截圖畫面(審訴卷第53、93頁),均可 清楚看到原告臉部,影片長度甚有長達49秒者,原告過程中 亦未見原告阻擋拍攝之情形。又性愛影片拍攝過程中,兩造 尚有互有交談,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院卷第112 頁) ,自難認原告已就其未同意被告拍攝性愛影片一節,盡其舉 證之責。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
㈡、原告有關慰撫金之請求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 之痛苦,而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以相 當金額為限,而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權 之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 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另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
2.經查:
⑴被告前述傳送本票、本票裁定、性愛影片檔案予他人張貼於 臉書網頁並以訊息傳送性愛影片檔案予留言索取者,以逼迫 原告出面,其所為造成原告隱私之人格權受有侵害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審諸一般人遭他人對公眾揭露其性愛影片 及積欠債務之個人隱私資訊,必因其隱私權受侵害,而生難 堪、羞愧之精神痛苦。足認原告確因前述隱私權受侵害之事 實,而受有精神痛苦。從而,原告據此向被告請求慰撫金之 賠償,應屬有據。
⑵本院審酌:被告以公開原告積欠債務之個人財務隱私資訊, 及將兩造於交往期間拍攝之私密性愛影片傳送與他人,並委 由他人持之逼迫原告出面之行為,造成原告因前述難堪之個 人隱私資訊揭露於公眾而受有精神上之折磨,且被告同時交 付載有原告個人身分資訊之本票照片及包含原告臉部清晰畫 面之性愛影片檔案,使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痛楚,兼衡兩造 前述學、經歷、工作狀況、收入情形等一切情狀(涉及兩造 隱私,不予詳述),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5萬元 為適當。
㈢、原告有關刪除臉書網站上文字、圖片之請求有無理由? 原告雖主張附表所示臉書帳號均為被告申設使用,並請求命
被告刪除附表所示臉書網站上文字、圖片。然原告依相同事 實對被告所提刑事告訴,經檢察官發函美商臉書公司詢問前 述臉書帳號使用之IP位址後,無法確認前述臉書帳號使用之 IP位址是否與被告有關,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院卷第 110 、111 頁)。是自難認前述臉書帳號為被告申設、使用 ,從而原告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1月8 日(審 訴卷第121 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八、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被告聲請宣告被告如以4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原告雖就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僅 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爰就此部分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
┌──┬───────┬───────┬────────────────────────────┐
│編號│刊登時間 │刊登之網站 │刊登之內容 │
├──┼───────┼───────┼────────────────────────────┤
│ 1 │106年10月17日 │「許信源」之臉│「許信源」臉書帳號公開刊登「女方兩個禮拜還是不肯出來面對│
│ │ │書個人動態頁面│債務,只好重啟副本,想請大家不要再跟此人有金錢來往! │
│ │ │ │ (略) 」等內容文章,並上傳原告個人臉書頁面擷圖(內含原告│
│ │ │ │臉書暱稱「李菀婷」、「李芃喧」及原告個人近照)、原告之身│
│ │ │ │分證正反面載圖、身分證字號。 │
├──┼───────┼───────┼────────────────────────────┤
│ 2 │106年10月17日 │臉書「全省副本│「許信源」臉書帳號公開刊登「女方兩個禮拜還是不肯出來面對│
│ │ │團」杜團 │債務,只好重啟副本,想請大家不要再跟此人有金錢來往! │
│ │ │ │高雄酒店小姐郝X 妃。開紅色現代轎車??A-73 2 7( 下略) 」│
│ │ │ │等內容文章,並上傳原告Instagram 帳號頁面載圖、原告簽發之│
│ │ │ │本票(內含原告身分證字號及原告個人近照)、原告個人臉書頁│
│ │ │ │面擷圖(內含原告臉書暱稱「李菀婷」、「李芃喧」及原告個人│
│ │ │ │近照)、原告之身分證正反面載圖。 │
├──┼───────┼───────┼────────────────────────────┤
│ 3 │108年5月8日 │臉書「欠錢還錢│「孫瑋晨」臉書帳號公開刊登「高雄人目前在大帝國上班,事隔│
│ │ │天經地義尋人版│多時分毫未還( 下略) 」等內容文章,並上傳原告Instagram 帳│
│ │ │」社團 │號頁面載圖、原告個人近照。 │
├──┼───────┼───────┼────────────────────────────┤
│ 4 │108年6月5日 │臉書「北中南副│「孫瑋晨」臉書帳號公開刊登「高雄舞女欠錢不還女的在大帝國│
│ │ │本大集合」社團│、金巴黎或美麗華上班( 略) 」等內容文章,並上傳偷拍原告之│
│ │ │ │性愛影片截圖、原告個人近照、原告簽發之本票(內含原告身分│
│ │ │ │證字號及原告個人近照)、原告個人Instagram 帳號頁面載圖、│
│ │ │ │原告個人臉書頁面擷圖,並於該貼文下方之留言處,公開表示「│
│ │ │ │意者私」、「私一下給你看看說不定你認識也有可能」。 │
├──┼───────┼───────┼────────────────────────────┤
│ 5 │108年6月26日 │臉書「北中南副│「曾金虎」臉書網頁公開刊登「高雄酒店小姐甲○○欠債總金額│
│ │ │本大集合」社團│95萬出來面對」等內容文章,並上傳原告個人近照、原告通訊軟│
│ │ │ │體LINE帳號、原告簽發之本票(內含原告身分證字號)。 │
├──┼───────┼───────┼────────────────────────────┤
│ 6 │108年6月26日 │臉書「副本團」│「曾金虎」臉書網頁公開刊登「高雄酒店小姐甲○○欠債總金額│
│ │ │社團 │95萬出來面對」等內容文章,並上傳原告個人近照、原告通訊軟│
│ │ │ │體LINE帳號、原告簽發之本票(內含原告身分證字號)。 │
├──┼───────┼───────┼────────────────────────────┤
│ 7 │108年6月26日 │臉書「欠錢不還│「曾金虎」臉書網頁公開刊登「高雄酒店小姐甲○○欠債總金額│
│ │ │給大家認識看看│95萬出來面對」等內容文章,並上傳原告個人近照、原告通訊軟│
│ │ │」社團 │體LINE帳號、原告簽發之本票(內含原告身分證字號)。 │
├──┼───────┼───────┼────────────────────────────┤
│ 8 │108年6月26日 │臉書「黑社會副│「曾金虎」臉書網頁公開刊登「高雄酒店小姐甲○○欠債總金額│
│ │ │本團」社團 │95萬出來面對」等內容文章,並上傳原告個人近照、原告通訊軟│
│ │ │ │體LINE帳號、原告簽發之本票(內含原告身分證字號)。 │
│ │ │ │另於不詳時間傳送偷拍性愛影片予黃建豪,黃建豪並於貼文下公│
│ │ │ │開發表「影片超猛好餓好會吃這樣口技不錯」留言。 │
├──┼───────┼───────┼────────────────────────────┤
│ 9 │108年6月28日 │臉書「高雄尋人│「曾金虎」臉書帳號公開刊登「高雄酒店小姐甲○○欠債總金額│
│ │ │欠債副本團」社│95萬出來面對」等內容文章,並上傳原告簽發之本票(內含原告│
│ │ │團 │身分證字號)。 │
├──┼───────┼───────┼────────────────────────────┤
│ 10 │108年6月30日 │臉書「天天有啥│「曾金虎」臉書帳號公開刊登「高雄酒店小姐甲○○欠債總金額│
│ │ │都不稀奇」社團│95萬出來面對」等內容文章,並上傳原告個人近照、原告簽發之│
│ │ │ │本票(內含原告身分證字號)。 │
├──┼───────┼───────┼────────────────────────────┤
│ 11 │108年6月30日 │臉書「黑社會副│「曾金虎」臉書帳號轉貼編號4 之文章及載圖於網路,並於下方│
│ │ │本團」社團 │留言處表示「孫瑋晨這PO文夠紅了」,「孫瑋晨」則留言表示「│
│ │ │ │我在Line群有看到這篇我都笑了」。 │
├──┼───────┼───────┼────────────────────────────┤
│ 12 │108年6月30日 │臉書「欠錢還錢│「曾金虎」臉書帳號公開刊登「高雄酒店小姐甲○○欠債總金額│
│ │ │天經地義尋人版│95萬出來面對」等內容文章,並上傳原告簽發之本票(內含原告│
│ │ │」社團 │身分證字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