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4號
原 告 陳國三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被 告 蕭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十三日、一○九年九月一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13日、109年9月1日,先後裁定命候補法官陳彥霖法官、陳安信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鄧怡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