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浚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印鑑章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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