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41號
KSDV,109,補,941,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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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蕭榮宗 
被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與隱私,訴之聲明第一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新聞下架或刪除違反各資
關鍵字,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
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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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