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25號
KSDV,109,補,1225,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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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郭得群 
      郭得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晨皓即榫卯室內設計工程行間返還溢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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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