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郭得群
郭得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晨皓即榫卯室內設計工程行間返還溢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