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49號
KSDV,109,補,1149,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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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蔡豐駿 

原告與被告振群航海儀器行即呂振麒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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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