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蔡石像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社團法人高雄縣建築師公會選任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