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95號
KSDV,109,補,1095,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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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王偉耀 

被   告 宏總牽手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德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
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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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