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24號
KSDV,109,補,1024,202010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林柔綺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被   告 涂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及同段6050、6079建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該等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863,889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83,123元/㎡×面積1,80
3.09㎡×權利範圍83/10000)+建物課稅總現值619,900元=1,
863,88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
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3,375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13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