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12號
KSDV,109,聲,212,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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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娟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相 對 人 大臣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慶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為由,聲請支付 命令,經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1號准許在案,相對 人遂持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名下高雄市鼓山區龍華段2小 段971、976-1、1520、1520-1、1522地號土地及同段8799建 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6258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聲請人並 未積欠債務,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則得為停止強制執行程 序之聲請,應以有提起上開各類型之訴訟為其前提要件,若 未提起上開各類型之訴訟,即不符合停止執行之要件,其聲 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固以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名 下財產,惟系爭執行程序業經相對人在109年10月15日撤回 執行聲請,本院執行處並已核發債權憑證而終結,此經本 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訛。是系爭執行事件執行 程序既已終結,聲請人以上開理由聲請停止執行,與前開法 條未合,故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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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臣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