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264號
KSDV,109,消債清,264,20201020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湯馥華(原名:湯玉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轉清算程
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
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
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
達費新臺幣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