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22號
KSDV,109,消債更,122,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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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吳宜蓁(原名:吳阿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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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宜蓁自中華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 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2月4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0號受理, 於109年3月1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6年度至108年度申報所得各為4元、8元、37元, 名下無財產,有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23股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9股、股利2股、現金 股利8元,及三富2,000股、華隆39股,雖有國泰人壽保單, 惟無解約金;又聲請人自陳107年3月起迄今均無業,每月領 取勞保老年年金15,111元,另原每月領取3,628元遺屬年金



,109年1月起調整為每月領取3,772元,未領取其他補助, 成年子女亦未給付扶養費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年 至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0號卷(下稱調卷)第10至第1 1頁背面】、10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 卷第7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6頁)、債權 人清冊(調卷第7頁)、戶籍謄本(調卷第5頁)、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2至1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 詢結果表(本案卷第8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 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8至9頁)、信用報告(本案 卷第47至48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76至77頁)、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案卷第78頁)、健保投保紀錄 (調卷第13頁背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18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17頁)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24至28頁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6頁)、元 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91頁)、收入切結書(調 卷第14頁)、存簿(本案卷第50至58頁)、本院109年8月25 日調查筆錄(本案卷第30至31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函(本案卷第19頁)等附卷可證。依聲請人上述工作、 收入及財產情況,堪認以目前每月領取之勞保老年年金、遺 屬年金共計18,883元(計算式:15,111+3,772=18,883)核 算其償債能力,較為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16,46 8元(包含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5,500元)云云,並提出租賃 契約為證(本案卷第41至43頁)。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 ,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 費為13,099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收 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 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 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 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5,719 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18,883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5,719元後,剩餘3,164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9,941,45 4元(調卷第31至52頁、第58頁,包括:土地銀行、台北富 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銀行、匯豐銀行、板信銀行、



遠東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每月所餘逐年清 償,至少須約262年(計算式:9,941,454÷3,164÷12≒262) 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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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