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鍾火成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林福先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林福先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更名後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林金帶先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林福先生社會福利 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0年10月間報經高雄 市政府社會局以90年10月8 日高市社局二字第25635 號函, 准予核備設立在案,由本院登記處於90年10月31日發給105 證他字第75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冊第321 頁第718 號)。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於109 年3 月23 日召開第三屆第10次董事會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 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提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等 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林福先生社會福利慈 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 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