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76號
KSDV,109,抗,76,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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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76號
抗 告 人 林珍妮 
      楊文禮 
相 對 人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
109年5月19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雖同意解任臨時管理人林瑞成律 師,但理由係以林瑞成律師自始至終均未以公平、公正、中 立之心態接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職務,且明顯偏頗訴外人大 千廣播公司,原裁定以相對人已於109年5月1日選任董監事 ,並選任數名新董事,於民國109年5月8日召開董事會,選 任賴瑞徵為董事長,足認相對人已有執行職務與代表機關, 已無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必要,而裁定解除林瑞成律師 臨時管理人職務理由有誤。又選任賴瑞徵為董事長之董事會 有明顯程序瑕疵,賴瑞徵未經合法選任,且因廣播電台為特 別行業,依廣播電視法第14條,廣播事業之負責人需經主管 機關許可,此為強制規定,然賴瑞徵經選任為相對人董事長 後,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賴瑞徵自非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原裁定列賴瑞徵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亦有違誤,另請 核發解任臨時管理人林瑞成律師之證明等語。
二、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 服之救濟方法,必須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為之;如原裁定 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餘地,即無抗告利益存 在(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關於 抗告利益之認定,係以原裁定主文為斷,如原裁定主文並無 駁回之記載,尚難認當事人之請求有為原法院所未准許之部 分,則當事人即無就對其有利之裁定提起抗告之利益。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解任林瑞成律師於相對人臨時管理人 之職務,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9號裁定准許,並於主文 諭知解除林瑞成律師於相對人臨時管理人職務,有此裁定可 稽,足認原裁定主文並無駁回抗告人聲請,對於抗告人並無 不利,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顯無就原裁定提起抗告之利益 ,不能以其所稱對原裁定理由不服為由,遽認有抗告利益。



從而,原裁定對抗告人並無不利,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至抗告意旨所指選任賴瑞徵為相對人董事長之程序有瑕疵, 賴瑞徵未經合法選任,原裁定列賴瑞徵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 人亦有違誤云云,按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登記為對抗要件 ,而非生效要件,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並非以經登記為生效 要件,既已當選為董事長,其選舉董事之決議未被撤銷以前 ,仍屬有效,故應以新當選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理人進行訴 訟,如將來法院撤銷其決議,與訴訟程序之效力,不生影響 (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61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第18號、6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第26號研討結 論參照);又廣播電視法第14條固規定廣播事業變更負責人 ,應經主關機關許可,惟如有違反,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規 情節給予警告、罰鍰、停播、吊銷執照或駁回申請之處分, 此觀該法第41條、第4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自明, 故在選舉賴瑞徵為董事長之決議經宣告無效或撤銷前,依前 揭說明,本件自應以賴瑞徵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裁定 列賴瑞徵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並無違誤。另抗告人所指核 發之證明,依法僅有裁定確定證明書,而原裁定既因抗告人 提起本件抗告,尚未確定,抗告人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於 法無據,併予指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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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