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9年度,1191號
KSDV,109,審訴,1191,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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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
原   告 宜信精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釉心 
被   告 速度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顥仁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9 月7 日裁定(109 年度補字第821 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此裁定已於 109 年9 月9 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 期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 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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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信精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速度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