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639號
KSDV,109,司票,5639,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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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639號
 
聲 請 人 瑞勝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新發 


相 對 人 羅寶秀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 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付 款地,而所載發票地在高雄巿仁武區,顯非本院管轄,聲請 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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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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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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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9年8月13日│250,000元 │未 載│No32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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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9年8月13日│250,000元 │未 載│No32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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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9年8月13日│250,000元 │未 載│No32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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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9年8月13日│250,000元 │未 載│No32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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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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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勝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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