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4號
聲請人即債 潘禮智即袁禮智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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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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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即債 東元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
消債清字第166號裁定於民國109年7月1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未陳報是否有
清算財團財產,本院經查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
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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