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152號
KSDV,109,司促,24152,202010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1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張淨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