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122號
KSDV,109,司促,24122,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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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12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晉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⑴新台幣柒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⑵新
  台幣貳萬貳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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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