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717號
KSDV,109,司促,23717,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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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1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鄭志南 

債 務 人 鄭志星 

債 務 人 鄭志輝 

債 務 人 鄭志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明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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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