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1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林漢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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