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236號
KSDV,109,司促,23236,202010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3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楊杰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八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7月29日止,尚有新臺幣
  596474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