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208號
KSDV,109,司促,23208,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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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0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陳維如 

債 務 人 吳火生 

 
一、債務人陳維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維
  如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吳火生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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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