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05號
KSDV,109,勞補,205,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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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陳富豪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熊惠英即馬上送製冰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國定假日未休工資新
台幣(下同)4萬5,387元、特休未休工資5萬7,154元、資遣費12
萬6,417 元、提繳勞工退休金5萬7,120元及返還勞健保費不當得
利9萬1,280元,共計37萬7,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但國定假日未休工資4萬5,387元、特休未休工資5萬7,154元、資
遣費12萬6,417元、提繳勞工退休金5萬7,120元,共計28萬6,078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06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2,020元(4,080-2,060=2,02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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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