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吳文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興工業原料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
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
額數繳納聲請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924元
(計算式:777,552元+62,372元=839,924元),應徵聲請費1,
000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