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鄭安良
被 告 足冠天下養生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幸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6,009 元
【薪資差額45,600元+ 加班費275,028 元+8月工資45,356元+9月
工資4,585 元+ 職災工資補償10,583元+ 提撥勞退32,656元+ 特
休未休加班費5,554 元+ 資遣費26,647元=446,009元】,原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850 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即3,234 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616 元(4,850 元-
3,234 元= 1,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