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渡邊正紀
被 告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02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但此一補償金依照原告所主張
之原因事實,為被告未依約於給付工資時一併負擔其應為原告繳
納之所得稅,性質上也是工資給付之一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99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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