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訴字,109年度,3號
KSDV,109,勞專調訴,3,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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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訴字第3號
原   告 張珍麗 
輔 助 人 張泰蒲(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財源 
上列原告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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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