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南區營業
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 月18 日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9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22,281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2,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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