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勁博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
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上訴人係就上開判決本訴部分命其給付勁博公司新臺幣(下
同)467 萬5677元本息不服,聲明請求改判駁回勁博公司之
訴;另就上開判決反訴部分駁回其對勁博公司請求99萬1306
元本息部分不服,聲明請求改判勁博公司應給付上訴人99萬
1306元本息,核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467 萬567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 萬998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則為99萬13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各就
本訴、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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