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65號
KSDM,109,金訴,65,2020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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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哲誠
選任辯護人 曾聖涵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偵字第9667號、109 年度
少連偵字第73號、第84號、第154 號、第181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前 揭罪名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 押之原因,依本件客觀情狀,亦認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民國109 年8 月4 日 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予訊問後,被告對於是否 延長羈押一節陳稱:我已跟被害人和解,我出去可以工作賺 錢給被害人希望不要再羈押等語;辯護人則稱:被告已與被 害人和解,並願給付被害人相當金額以填補被害人之損害, 足見被告態度良好,但因被告在押而無法工作,致未能即時 履行前開給付,考量被害人損失得早日得到填補,應改以侵 害較小之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羈押,且本件已訂於本 次羈押期間屆滿後之109 年11月16日詰問相關證人,如經訊 問即無串證之虞而失羈押之原因,且因羈押期滿日距開庭日 期僅十餘日,如再繼續羈押亦有失比例原則,而無羈押之必 要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加重詐欺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 告全盤否認犯行,依本案犯罪類型既有多數共犯,而被告與 共犯間就本案犯罪過程及分工情形所為之供述係明顯歧異, 須待日後審判期日經由對相關證人即共同被告行交互詰問或 對質程序以為釐清,以卷內既有事證以觀,衡情,被告仍存 有接觸及勾串共犯之可能性,且此情尚無法透過具保或限制 住居等方式即得避免。至被告於日前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 並同意給付被害人一定金額,以賠償被害人所受之部分財產 損害,惟此事由與本案羈押原因是否消滅以及有無羈押必要 之審認無關,並不影響本院基於前開理由所為之認定。依上 所述,因影響被告於本案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基礎並無 變更情形,則本件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自仍繼續存在,被告 應自109 年11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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