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何雅慧
代 理 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黃家霖
陳忻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損債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
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所為之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929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偵字第8962、896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故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係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必備之 要件,程序始稱合法,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委任律 師代理或委任律師而未提出交付審判聲請之理由狀者,其聲 請均難認為合法,以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而虛耗訴訟資源。 又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之規定,乃為防止濫行提出 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 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聲請人即告訴人何雅慧以被告黃家霖、陳圻堉涉犯刑法第 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而提出告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962、8963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 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認無理由, 於109年9月23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929號處分書駁回聲 請。聲請人雖於109年9月26日接受處分書送達後10日內,委 由律師為代理人於109年9月29日提出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 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其於該聲請狀內並未敘明任何理由 ,而僅陳述容於閱卷後再行補提等語,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 查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刑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暨刑事委任
狀附卷可參,堪以認定。則聲請人迄今均未提出理由狀,依 據前揭說明,即難認聲請人已符合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之程序要件,且此程序上之欠缺,並 非得補正之事項。從而,本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