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627號
KSDM,109,聲,2627,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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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東源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東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東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1 年確定,並於民 國108 年6 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10月 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175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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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