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3167號
TPDV,88,訴,3167,200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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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六七號
  原   告 丁○○
  被   告 恆崇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恆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恆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伍萬零肆佰伍拾貳元伍角,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恆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五萬零四百五十二元五角,並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前於八十七年六月間向被告恆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購買「金絲猴」牌 防水膠數批,在基隆市多處工地施工後,發現有起泡積水變質情形,不具 被告廣告所保證之「連續浸水一0000小時不變化」之品質,因該防水 膠係由被告恆崇企業有限公司製造,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與被告恆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連帶負瑕疵擔保之賠 償責任。
(二)因此,兩造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訂立工程協議書,約定由被告恆宇防水材 料有限司代原告處理各工地防水善後施工,工料費由兩造平均分擔,此有 工程協議書可稽,惟被告恆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不以「金絲猴」牌防水膠 施工,而竟以劣質熱熔膠覆蓋,且因施工草率,接縫不良,引起客戶抗議 ,被告竟將未善後之工地鏟除部分防水膠後,置之不理,致原告必須斥資 重新施工,且對於原告之商譽、信用損害至鉅,雖經原告於八十八年一月 八日以基隆港郵局第四號存證信函催告,並二度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被 告仍拒不履行善後或賠償。
(三)查原告購買「金絲猴」牌防水膠在十處工地施工,造成損失達一百三十萬



零九百零五元,被告依法應負瑕疵擔保之賠償責任,又依據上開工程協議 書規定,被告應負擔一半工料費即六十五萬零四百五十二元五角,為此請 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工程協議書一件、存證信函一件、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一件、估價單 十紙等影本、相片十一張為證,並聲請傳訊證人戴蘇嬌妤。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恆崇企業有限公司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並未出售產品予原告,亦未與原告簽立任何協議書,且伊所出產 之物品材料並無瑕疵。
(三)、證據:提出「金絲猴」產品之防漏、防水熱系列簡介及經濟部商品檢驗 局試驗報告。
二、被告恆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工程品質出問題不一定是材料有問題,可能係原告施工方法不當 所造成的,協議書之內容是伊與原告所簽訂。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因購買被告所生產之「金絲猴」產品施工,發現未能與產品所保證 之情形,乃與被告簽立工程協議書,由被告負責施工,且所需費用各自負擔一半 ,惟被告未能依約履行,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二、被告恆崇企業有限公司則以:並未出售產品予原告,亦未與原告簽立任何協議書 ,且伊所出產之物品材料並無瑕疵等語,資為抗辯。 被告恆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則以:工程品質出問題不一定是材料有問題,可能係 原告施工方法不當所造成的,協議書之內容是伊與原告所簽訂等語置辯。三、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其與陳述相符之工程協議書一件、存證信函 一件、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一件、估價單十紙等影本、相片十一張為證,且被告恆 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對於簽訂工程協議書亦不爭執,固原告該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工程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恆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給付六十五萬零 四百五十二元五角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再按債權人僅能對其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即學說上所謂債權相對性,因此債權 人自不能對非債務人之第三人請求給付,原告主張依工程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恆崇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應負擔額,查觀諸卷附工程協議書所載:「::甲 方為恆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是被告恆崇企業有限公司陳述並未與原告簽 訂任何協議書應屬可採,故被告既非該工程協議書之當事人,原告反依該項規定 向被告恆崇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顯於法無據,從而原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 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程序:
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 保金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 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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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崇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