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2號
附民原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附民原告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附民原告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
附民原告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兼前四人送達代收人)
共 同
複代理人 陳引奕
被 告 陳薆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智簡字38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109年9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新台幣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共新台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新
臺幣伍佰元、新臺幣參仟元,分別為原告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原告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彪馬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 公司(簡稱: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 公司(簡稱:一號娛樂英國公司)均為外國法人,故本案具 有涉外因素。惟一國法院對於某種涉外案件有無管轄權,悉 以該國內國法(即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準據。本件被告違反 商標法之刑事案件,犯罪地在高雄市前鎮區,依刑事訴訟法 第5條第1項規定,本院有刑事管轄權。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附隨於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經由刑事法院併行審理,避 免民刑事分離導致程序勞費及判決歧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489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 訟繫屬法院為管轄法院。因此,本院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有管轄權。另不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2項 規定;或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前段規定,本件均 應適用我國法為準據法。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附表所示商標,分別係原告向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 使用於指定之商品,任何人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入。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起,在高雄 市前鎮區一德路攤位,販賣包含仿冒原告商標權之貼紙。嗣 經警於108年6月3日當場查獲,扣得附表所示仿冒原告商標 之商品。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第71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 請求損害賠償。本案員警曾採購之貼紙價格為新台幣(下同 )30元,故原告均以該銷售單價30元為零售單價。原告均主 張以商品零售單價之1400倍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另依民法第 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 ,刊登於新聞紙,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阿迪達斯公司4萬2千元,並自109年7月30日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彪馬公司4萬2千元,並自109年7月30日(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一號娛樂英國公司
共4萬2千元,並自109年7月30日(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前述第㈠、㈡、㈢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㈤、被告應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主文內容,以長25公分 、寬19公分之篇幅、十號細明體字體,分別登載於自由時報 、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面之首頁下半頁各1 日。
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對於有侵害原告商標權之事實不爭執,但原告求 償金額太高,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設攤 販賣仿冒原告商標之商品,致侵害原告商標權之事實,為被 告於刑事程序所不爭執,且經本院109年智簡字38號刑事簡 易判決審認明確,並論處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 罪刑,有本院刑事判決可稽。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原告 商標商品之侵權行為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 賠償。又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計算其損害。但所查獲商品 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商標法第69條第3項 、第7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侵害原告商標權, 既如前述,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所應審 究者,乃原告所提出之損害基礎是否合理。
五、經查:
㈠、觀諸被告僅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於108 年6月3日為警查獲,且難逕認員警因搜證而向被告以30元購 入仿冒原告商標之商品等情,業經本院於前述刑事判決認明 在案。是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商標權之情狀、遭查獲侵害 原告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及商標法前揭規定立法意旨僅在降 低原告對於實際損害範圍之舉證責任等情;暨原告所稱渠等 商品之售價,認原告主張以平均零售價格之1400倍計算賠償 金,與本件侵權事實、原告所受損害及被告所受利益,難認 相符,且不相當,難以採為計算本件損害賠償金額之方式。 又原告未舉證實際售價及每件售價為30元,而被告則稱每件 零售價25元。為此,應認附表所示貼紙之零售價為25元。㈡、參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所示商品,本案侵害原告商標 權之期間、商標權遭損害程度(含方式及扣案之仿冒商標商 品數量、正品價格)、兩造資力。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健
康、工作與家庭經濟狀況均不佳,尚須勉力撫養就學中之至 親(涉個人隱私,詳卷附資料及筆錄)等一切情狀。認分別 以售價之400倍即1萬元(阿迪達斯)、20倍即500元(彪馬 )、120倍即3千元(共有商標權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 一號娛樂英國公司),計算原告所受損害,始屬相當。原告 逾此數額之請求,即屬無據。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而本件損害賠償之 訴,在性質上尚乏由兩造事先約明給付期限之可能,則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9年 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即屬有據。
六、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 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 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本院審酌原告 公司之商標商品,在國內外行銷多年,具相當知名度,價值 不斐,本件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售價低於 真品市價,一般消費者較無可能誤認該仿冒商品係屬真品。 且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偽為真方式進行銷售,能否認 為消費者必然誤信被告所言,而誤將品質低劣之仿冒商品當 成原告公司販售之真品,進而使消費者留下對原告等公司商 品品質低劣印象,亦有疑問。再參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品之規模、時間及方式,並未遍及全台。縱認原告公司 名譽權受有損害,經由本次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刑事簡易判決 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均以全文上網公開方式公告週知 ,應足以澄清,尚無以原告公司主張之方式登報必要,是原 告公司此部分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第71條第1項第3款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分別為1萬元(阿迪達斯)、5百元 (彪馬)、3千元(共有商標權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 一號娛樂英國公司),及均自109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其餘請求,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 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一併敘明。
九、本件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原告公司勝訴部分,均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另依職權諭知被告均得供擔保免假執行。至原告 公司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已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均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 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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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6月3日為警當場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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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 │商標審定號│鑑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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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佩佩豬商│52 │英商一號娛│00000000 │貞觀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警│
│ │標貼紙 │ │樂英國有限│ │一卷27頁):正品一張60元│
│ │ │ │公司、英商│ │ │
│ │ │ │艾須特貝克│ │ │
│ │ │ │戴維斯有限│ │ │
│ │ │ │公司(共有│ │ │
│ │ │ │商標權之人│ │ │
│ │ │ │)提出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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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Puma商標│1 │德商彪馬歐│00000000 │貞觀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警│
│ │貼紙 │ │洲公開有限│00000000 │一卷33頁):正品一張500 │
│ │ │ │責任公司提│ │元 │
│ │ │ │出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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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adidas商│24 │德商阿迪達│00000000 │貞觀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警│
│ │標貼紙 │ │斯公司提出│ │一卷21頁):正品一張450 │
│ │ │ │告訴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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