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薆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偵字751號、109年偵字5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薆琍犯如附表一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負擔。
事 實
一、陳薆琍明知附表三、四所示商標圖樣,分別係附表三、四所 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 內之商標,均指定使用於附表三、四所示商品。未經商標權 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 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詎:㈠、陳薆琍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故意,於 民國108年2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前鎮區一德路與復興三路口 之攤位,陳列如附表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以每件新臺幣( 下同)25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嗣經警於108年6月3 日下午7時44分許,執行查緝勤務,當場扣得陳列之附表三 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㈡、陳薆琍為警查獲後,另行起意,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之故意,於108年6月3日後某日,在高雄市○ 鎮區○○路00號前攤位,陳列如附表四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以每件25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嗣經警於108年6月17 日下午6時40分許,執行查緝勤務,當場扣得陳列之附表四 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 限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 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陳薆琍坦承不諱,並有貞觀法律事務所 (簡稱:貞觀事務所)、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簡稱:東友公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圓 創公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簡稱:國際公司)、萬國法
律事務所(簡稱:萬國事務所)鑑定報告,暨扣押物、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物品清單、商標對照表可佐。 又:㈠、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 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 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警訊時雖稱曾賣出所陳列之商 品,然本案員警先後二次查緝,均未當場查獲被告已販賣仿 冒商品予他人,且乏其他購買者證述,致售出時間及價格、 售出之商品及可能受侵害之商標權,均有未明,更無相關之 鑑定報告足證所售確為仿冒品。依現有卷證,尚無積極事證 補強或佐證此部分自白,難逕認被告曾賣出仿冒商標商品。 依罪疑唯輕原則,僅得認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 。㈡、本案附民代理人書狀,雖稱附表三之3之仿冒貼紙應 為25張,其中1張為警查緝前所購入之貼紙(詳智簡卷17頁 及附民起訴狀)。然本案移送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均未載明上情,且所載之仿冒adidas貼紙均為24張。至於 貞觀事務所108年4月23日鑑定報告書,雖認定另紙在一德夜 市購入之adidas貼紙為仿冒品(警一卷15頁),但該紙貼紙 究於何時及向何人購入均未明,現有事證,難認係被告所售 出。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被告係接續犯意,持續為 前揭二次行為。然經司法警察(官)查獲之際,對爾後是否 遭法院羈押而得否依其原有犯意賡續實行犯罪,因已失其自 主性而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 俱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被告仍得再度實 行犯罪,亦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 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 乃竟重蹈前非,自應認係另行起意(參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 244號判決意旨)。本案被告於108年6月3日、同年月17日, 先後二次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附表三、四所示之物。稽諸 上開說明,應認被告於108年6月3日為警查獲後,該次犯行 已完成,犯意並已中斷。嗣另行起意再犯,而於同年月17日 為警查獲。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次犯行,均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先後2次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 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 另論罪。被告2次犯行,均為單一陳列行為之繼續犯,僅各 論以一罪。又被告2次犯行,均以一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 ,分別同時侵害附表三、四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均為 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三、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之犯罪後態度。兼
衡被告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侵害之商標權人數、真品之 售價、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及被告之教育程度、健 康、工作與家庭經濟狀況均不佳、尚須勉力撫養就學中之至 親(均涉個人隱私,詳卷附資料及筆錄)。暨事實欄一之㈡ 犯行係為警查獲後再犯,量刑應重於事實欄一之㈠犯行等一 切情狀。就所犯2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就所 處拘役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又:
㈠、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除本案,無其他科刑紀 錄),素行尚屬良好。本案事發後迄今已一年餘,並無偵審 中另案,經此偵審程序教訓,當知警惕。本院認上開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緩刑2 年,以啟自新。
㈡、然被告所為不宜無條件給予緩刑宣告,考量被告工作、經濟 、家庭狀況(詳卷),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 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予告訴人(即履行本院109年智簡 附民字22號判決,被告應給付予各原告之金額)。㈢、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 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規定。為此,被告若不 履行前揭條件,檢察官參酌實際情形,得依上開規定,決定 是否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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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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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薆琍犯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拘役貳拾│108年6月3日為警查獲 │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之犯行:事實欄一之㈠│
│ │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均沒收。 │ │
├─┼────────────────────────┼──────────┤
│2│陳薆琍犯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拘役參拾│108年6月17日為警查獲│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之犯行:事實欄一之㈡│
│ │表四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均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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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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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薆琍應將「本院109年智簡附民字2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給付之金額」 │
│,給付予各該原告(詳如下): │
│1、被告應給付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2、被告應給付原告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新台幣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 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3、被告應給付原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共新台幣│
│ 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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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108年6月3日為警當場查獲(109年偵字58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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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 │商標審定號│鑑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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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佩佩豬商│52 │英商一號娛│00000000 │貞觀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警│
│ │標貼紙 │ │樂英國有限│ │一卷27頁) │
│ │ │ │公司、英商│ │ │
│ │ │ │艾須特貝克│ │ │
│ │ │ │戴維斯有限│ │ │
│ │ │ │公司(為共│ │ │
│ │ │ │同擁有商標│ │ │
│ │ │ │權之人)提│ │ │
│ │ │ │出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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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Puma商標│1 │德商彪馬歐│00000000 │貞觀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警│
│ │貼紙 │ │洲公開有限│00000000 │一卷33頁) │
│ │ │ │責任公司提│ │ │
│ │ │ │出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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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adidas商│24 │德商阿迪達│00000000 │貞觀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警│
│ │標貼紙 │ │斯公司提出│ │一卷21頁) │
│ │ │ │告訴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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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雙子星商│77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萬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
│ │標貼紙 │ │股份有限公│ │品比對報告(警一卷90至91│
│ │ │ │司未提告訴│ │頁) │
├──┼──────┼──┼─────┼─────┤ │
│5 │仿冒 Hello │90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 │
│ │Kitty 商標貼│ │股份有限公│ │ │
│ │紙 │ │司未提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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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蠟筆小新│51 │日商雙葉社│00000000 │國際公司鑑定報告書(警一│
│ │商標貼紙 │ │股份有限公│ │卷42至44頁) │
│ │ │ │司未提告訴│ │ │
├──┼──────┼──┼─────┼─────┤ │
│7 │仿冒哆啦 A │13 │日商小學館│00000000 │ │
│ │夢商標貼紙 │ │集英社製作│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未提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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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仿冒 Charmmy│11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萬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
│ │Kitty 商標貼│ │股份有限公│ │品比對報告(警一卷90至91│
│ │紙 │ │司未提告訴│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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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仿冒大耳狗商│33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 │
│ │標貼紙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未提告訴│ │ │
├──┼──────┼──┼─────┼─────┤ │
│10 │仿冒布丁狗商│11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 │
│ │標貼紙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未提告訴│ │ │
├──┼──────┼──┼─────┼─────┤ │
│11 │仿冒大眼蛙商│35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 │
│ │標貼紙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未提告訴│ │ │
├──┼──────┼──┼─────┼─────┤ │
│12 │仿冒大寶商標│6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 │
│ │貼紙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未提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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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仿冒角落小夥│36 │日商森克斯│00000000 │圓創公司鑑定報告書(警一│
│ │伴商標貼紙 │ │股份有限公│ │卷41頁) │
│ │ │ │司未提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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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仿冒 MY │58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萬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
│ │MELODY 商標 │ │股份有限公│ │品比對報告(警一卷90至91│
│ │貼紙 │ │司未提告訴│ │頁) │
├──┼──────┼──┼─────┼─────┼────────────┤
│15 │仿冒櫻桃小丸│35 │日商日本動│00000000 │東友公司商品鑑定報告書(│
│ │子商標貼紙 │ │畫股份有限│ │警一卷35至36頁) │
│ │ │ │公司未提告│ │ │
│ │ │ │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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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仿冒酷企鵝商│30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萬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
│ │標貼紙 │ │股份有限公│ │品比對報告(警一卷90至91│
│ │ │ │司未提告訴│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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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108年6月17日為警當場查獲(109年偵字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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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 │商標審定號│鑑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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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 Hello │59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萬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
│ │Kitty 商標貼│ │股份有限公│00000000 │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
│ │紙(含仿冒 │ │司未提告訴│ │對報告(警二卷18、43至48│
│ │Charmmy │ │ │ │頁) │
│ │Kitty 商標貼│ │ │ │ │
│ │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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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雙子星商│33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 │
│ │標貼紙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未提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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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MY MELOD│21 │日商三麗鷗│00000000 │ │
│ │Y商標貼紙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未提告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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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角落小夥│50 │日商森克斯│00000000 │圓創公司鑑定報告書(警二│
│ │伴商標貼紙 │ │股份有限公│ │卷49頁) │
│ │ │ │司未提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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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哆啦A夢 │8 │日商小學館│00000000 │國際公司鑑定報告書(警二│
│ │商標貼紙 │ │集英社製作│00000000 │卷53至55頁)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未提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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