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1095號
KSDM,109,審訴,1095,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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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0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世津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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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