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1160號
KSDM,109,審易,1160,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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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長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9 年度毒偵字第104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簡字第2757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同條例)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 公布、109 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 ,檢察官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經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 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仍適用前項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 即應依法追訴。又同條例修正施行時,偵查中之案件,由檢 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1 至3 項、 第23條第2 項、第35條之1 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同條例 修正生效時,檢察官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之被告提 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必以該被告曾遭同條例相關 規定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執行 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者,始可提起公訴(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非屬上開情形,檢察官竟逕行提起 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其起訴應 屬違背程序,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李長哲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於109 年7 月15日同條例修正施行後之109 年8 月6 日 始繫屬本院,有載明上情之本院刑事科收案章足按;而被告 初犯施用毒品案件所執行之觀察、勒戒處分,乃係於100 年 8 月5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經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647號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距本件 於109 年3 月30日再犯之施用毒品案件,已逾3 年,則依前 開說明,本件既非屬檢察官得逕行起訴之情形,即欠缺訴追 之要件,檢察官逕向本院起訴,其起訴應屬違背程序,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胡家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044號
被 告 李長哲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長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9 年3 月30日凌晨1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用火燒烤吸食煙霧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檢察官偵辦 另案毒品案件時,於109 年3 月3 日上午6 時45分許,由警 持鑑定許可書至其前揭住處時,經其同意搜索,扣得甲基安 非他命毒品1 包,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命與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長哲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不諱,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 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F-109508)、正修科技大學超 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F-109508)、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09 年5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318 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應可認定。二、核被告李長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累犯加重情事,請應法加重 其刑。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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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