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2621號
TPDV,88,訴,2621,200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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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一號
  原   告 白急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律師
        甘義平律師
        楊永成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一五四巷七號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謝青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一    日
~B書記官 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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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白急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