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一號 原 告 白急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律師 甘義平律師 楊永成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一五四巷七號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謝青樺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一 日~B書記官 黃幸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