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54號
KSDM,109,單聲沒,154,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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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清木


      黃王梅愛



      周美枝


      龔煌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
字第1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骰子貳顆及賭資新臺幣壹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清木黃王梅愛周美枝龔煌文( 下稱邱清木等4人)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 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象棋1副、骰子2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 )170元,為被告邱清木等4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 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 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 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 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刑法第266 條第2 項 義務沒收係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而 所述賭博器具及賭資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 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邱清木等4 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5 年度偵字第909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又前開案件扣得 之象棋1副及骰子2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另於賭桌上扣得之 賭資共計170 元,係被告邱清木黃王梅愛周美枝、龔煌 文在賭檯上之財物,業據被告4 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認明確 ,並有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 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3 至12頁、 第21至24頁、偵卷第13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第266條第2 項規定相符(按:聲請書所引法條雖有未 當,然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旨並無不同,應予更正),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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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