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51號
KSDM,109,單聲沒,151,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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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禾暉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淑娟
兼 被 告     

被   告 李炎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9年度執聲字第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MEVIUS牌私菸玖佰參拾包,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禾暉興業有限公司李淑娟李炎川因 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MEVIUS」牌香菸930 包,係因犯罪 所得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檢察官 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 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亦定有 明文。
三、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 年 7 月7 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立於刑罰及 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 敘明。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於105 年6 月22日修 正為「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 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就沒收之法律施用,明 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本次修正後刑法 沒收章規定;至於本次修正刑法沒收章施行後,其他法律另 有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之原則。查菸酒管理法第57條關於依該法查獲之私菸、私



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之 沒收,業於106 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於 106 年12月29日起生效,此係在修正刑法沒收章施行後所為 之修正,為特別規定,依上開說明,自應優先適用。再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 有明文規定。
四、經查:被告李淑娟李炎川上開因涉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 2 項之輸入私菸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 107年度偵字第22941號、108年度偵字第11708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MEVIUS」牌香 菸930 包屬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係被告所有為私運而遭查 獲之私菸等情,有被告李淑娟李炎川於偵查中陳述及高雄 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調查卷第13頁、107 年度偵 字第22941 號卷第15至17頁)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自 應依修正後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末以,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沒收依據, 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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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暉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