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 年度
執聲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秋美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 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 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 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 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 105 年11月15日修正、105 年11月30日公布、105 年12月15 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 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 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再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 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111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本件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藥品,分別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及美商美國禮來 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 准登記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署申請許可核准登記在案,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及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許可證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警卷第55
至77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 ,確與真品外觀有所不同而有侵害前開二公司之商標,且均 屬未經核准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乙節,有美商輝瑞產品公司出 具之樣品鑑定報告、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犀利士 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扣押物 品清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在卷可佐( 見警卷第111 至119 、第121 頁、第145 至159 頁、第161 頁、第175 至189 頁、第199 頁、偵字卷第11、24頁),堪 認前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分別係仿冒美商輝 瑞產品公司及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仿冒 偽藥,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 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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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一 │仿冒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之「Pfizer」商│15顆 │
│ │標之偽藥藥錠。 │ │
├──┼─────────────────┼─────┤
│二 │仿冒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1顆。 │
│ │之「犀利士CIALIS」商標之偽藥藥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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