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250號
KSDM,109,單禁沒,250,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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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碩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1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個及玻璃球吸食器貳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碩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殘渣袋2 個、玻璃 球吸食器2 支,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41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殘 渣袋2 個、玻璃球吸食器2 支,經警初步篩檢結果俱呈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 局查獲涉嫌毒品防制條例案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4 份、甲基 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單2 份及初步檢驗 照片2 張(見警卷第45至55頁、第63至65頁)存卷可參,足 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殘渣袋、玻璃球吸食器, 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 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聲請書所引法條雖有未當,然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旨並無不同,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 之,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併此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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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