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231號
KSDM,109,單禁沒,231,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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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肆點參伍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於民國105年1月9日拾獲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 人而予以簽結在案。惟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後 淨重4.3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亦 查無其他犯罪嫌疑人時),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因屬無主 之違禁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 予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案外人王羿方於民國105年1月9日上午6時許,在高雄 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超商」店內地板,拾獲 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因查無犯罪事證,而以105 年度他字第1403號予以簽結在案 ,有該簽呈附卷為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 包,送 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105年2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95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見他字卷第3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 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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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