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淑娟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參伍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淑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因被告死亡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1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許淑娟於民國107年4月19日上午7 時10分許,為 許陳雪娥發現其倒臥於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廁所 外地板,且無生命跡象,經警到場處理並扣得不明白色粉末 1 包。茲因被告已於107年4月19日死亡,其本案所涉之施用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乃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 年度毒偵字第2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 上開扣得之白色粉末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7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 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33頁)存卷可參, 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 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 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