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柒柒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嘉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後淨 重0.177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12月6 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0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另於99年8 月9 日下午3 時許 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 行前所犯,經該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583號為行政簽 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而扣案之 白色結晶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 年7 月5 日報告編號 :00000-000 號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9頁)存卷可參,足 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 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 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