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2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建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7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建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酒精濃度呼器測試報 告」更正為「酒精測試報告」,並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 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鐘建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 院以107 年度交簡字第1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因故意而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 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 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參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 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 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應 予非難;然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幸未肇事致 生實害,兼衡其為警測得每公升0.49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 ,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因 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7411號
被 告 鐘建文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望安鄉東吉118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建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 交簡字第1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 11月5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 年8 月17日20時 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翌(18)日7 時40 分許起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 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7 時55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 區五甲三路與福祥街口,因違規紅燈右轉為警攔查,並於同 日8 時6 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49毫克後 ,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鐘建文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 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呼器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 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 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 車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存卷為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檢察官 廖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