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28號
KSHV,109,重上,28,2020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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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許聰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林碧雲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
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
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
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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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