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45號
KSHV,109,再易,45,202010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45號
再審原告  瑞荃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柏菖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尤俊德等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對於
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226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4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60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1/1頁


參考資料
瑞荃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