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抗字,109年度,6號
KSHV,109,再抗,6,202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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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抗字第4號
                   109年度再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吳茂生 
      葉蕙芳 
      傅銘義 

      林重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
,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6日本院109 年度再抗字第4
、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2,000 元。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
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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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